索 引 号 SM12101-1500-2022-00030 文号 田政办规〔2022〕6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9-22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2101-1500-2022-00030
文号 田政办规〔2022〕6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9-22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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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  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首期到位专项资金100万元;

  (三)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四)法院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5%作为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5万元的,不提取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5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后少于5万元的,低于5万元的部分不予提取;

  (五)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所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大田县财政局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设立,大田县人民法院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余额低于初始金额30%的,大田县财政局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第六条  人民法院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应提取的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书面承诺自愿将部分报酬提取为破产处置专项资金。

  第七条  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可用于支付下列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补偿:

  (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案件在破产宣告前被依法终结,但管理人已开展一定工作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  下列破产案件不属于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补偿范围: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财产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三)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超过10万元或者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支付破产费用合计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虽然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没有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可由破产处置专项资金30%比例先行代垫,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代垫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待债务人财产变现完成后,先行归还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代垫部分。

  第九条  每件破产案件使用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可用于补偿或代垫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档案保管费用;

  (四)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发生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合理的差旅费等;

  (五)破产企业的账目审计与财产评估费用;

  (六)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程序依法终结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代垫的专项资金可依管理人申请转为破产费用补偿。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五日内将代垫的专项资金转回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1万元至2万元,管理人的报酬支付应考虑下列因素: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管理人勤勉尽职程度;案情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破产案件线索特别分散、案件特别复杂的,管理人报酬的额度可以适当提高。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不支付管理人报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垫付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破产处置专项资金。若破产管理人怠于提起申请或不同意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管理人申请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书,载明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及证据、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及证据:

  (二)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管理人报酬之外其他破产费用的相关支出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责令申请人于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是否准许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的资金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不被批准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被批准的,应将专项资金转入破产管理人开设的破产费用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破产财产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援助条件的,管理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破产处置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完成后,按大田县人民法院财务报批制度,向大田县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办理资金发放手续,申请人应出具收据。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发放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大田县人民法院应加强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专款使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  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首期到位专项资金100万元;

  (三)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四)法院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5%作为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5万元的,不提取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5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后少于5万元的,低于5万元的部分不予提取;

  (五)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所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大田县财政局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设立,大田县人民法院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余额低于初始金额30%的,大田县财政局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第六条  人民法院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应提取的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书面承诺自愿将部分报酬提取为破产处置专项资金。

  第七条  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可用于支付下列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补偿:

  (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案件在破产宣告前被依法终结,但管理人已开展一定工作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  下列破产案件不属于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补偿范围: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财产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三)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超过10万元或者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支付破产费用合计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虽然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没有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可由破产处置专项资金30%比例先行代垫,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代垫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待债务人财产变现完成后,先行归还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代垫部分。

  第九条  每件破产案件使用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可用于补偿或代垫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档案保管费用;

  (四)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发生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合理的差旅费等;

  (五)破产企业的账目审计与财产评估费用;

  (六)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程序依法终结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代垫的专项资金可依管理人申请转为破产费用补偿。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五日内将代垫的专项资金转回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1万元至2万元,管理人的报酬支付应考虑下列因素: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管理人勤勉尽职程度;案情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破产案件线索特别分散、案件特别复杂的,管理人报酬的额度可以适当提高。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不支付管理人报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垫付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破产处置专项资金。若破产管理人怠于提起申请或不同意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管理人申请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书,载明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及证据、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及证据:

  (二)大田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管理人报酬之外其他破产费用的相关支出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责令申请人于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是否准许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的资金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不被批准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被批准的,应将专项资金转入破产管理人开设的破产费用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破产财产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援助条件的,管理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破产处置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完成后,按大田县人民法院财务报批制度,向大田县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办理资金发放手续,申请人应出具收据。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发放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大田县人民法院应加强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专款使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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