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3年第一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3-12-05 11:06 来源:大田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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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三明、南平、宁德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3]109 号)要求,经各县(市、区)申报,设区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研究明确了2023年第一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工作方案 

  漳州、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组织辖区内获得支持的县,根据项目清单和支持资金,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备案。上述工作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各市、县经备案的工作方案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审慎论证后,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备案。

  二、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一)及时下达资金 

  漳州、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应按照2023年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分配表(附件1)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县(资金已预下达各设区市,省财政厅另行文核定调整)。涉及跨区域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南平市商务局)。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要求,安排到县的资金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有关县应按照《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各地根据省级确定的项目清单,强化项目管理,常态化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并做好有关项目等信息公开。

  2.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应进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直观反映整体支出情况。各地要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使用资金。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申报通知》等文件要求(“先建后补”,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相应支持上限),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验收后,符合条件的拨付补助资金。

  3.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各地应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强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

  4.加强日常监督。开展现场检查,强化项目遴选、验收等过程监督,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下达各县、市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2年内使用完毕,请有关地市加快资金执行力度,逾期未使用资金将由省级收回统筹安排。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省商务厅将进行通报,抄送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 省商务厅建设处,陈纯尘(0591-87270231)

       省财政厅外经处,林明球(0591-87097750)

          省乡村振兴局对口协作处,范琴(0591-87603014)


  附件:1.2023年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23 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清单(各地分别下发)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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