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08-02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 田民〔2025〕18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10
各乡(镇)民政办:
依据《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及县政府经费类〔2013〕91号批复,现下达2024年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
一、乡镇敬老院五保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配备)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核,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和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承担。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2024年人员工资为1660元(最低工资标准)×1.5(倍)=2490元/月;另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3号)、《大田县民政局 大田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田民〔2022〕18号)、《大田县民政局 大田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田民〔2024〕69号),我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1-11月份每人每月供养金为1180元、12月份每人每月供养金为1200元,2024年管理经费为1180元/人×10%(比率)×11个月+1200元/人×10%(比率)×1个月=1418元。
二、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2024年度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补助款列入2024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002”老年福利科目。
附件:2024年度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补助表
大田县民政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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