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25-07-21 11:20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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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面积22.71万亩,农户数6.77万户,户均承包面积3.36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自2018年开展以来,共服务农户数1.1万户。今年,继续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乡(镇)作为实施区域,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关键薄弱环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打造丘陵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样板。

  二、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改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2025年,省厅下达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0.2万亩,项目资金20万元,超过部分,使用往年结余资金。

  三、实施内容

  (一)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

  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油料等粮油作物,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单环节、多环节社会化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服务主体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

  各乡(镇)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主体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模式,凸显社会化服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环节社会化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乡(镇),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其他基础条件;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开展服务的农机具应当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6.服务主体不得将项目任务转包、分包,否则服务面积不予核定,项目不予验收; 7.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8.对存在虚假申报、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农户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清出名录库并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项目。

  (四)优化补助标准、方式

  1.补助标准:服务对象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确定享受补助资金的总额上限,规模经营主体单户享受补助资金上限为2万元,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全县统一各环节补助标准,具体补助环节、标准:机耕40元/亩,机插40元/亩,机防10元/亩次,机收40元/亩。

  2.补助方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各服务主体须将不低于60%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被服务农户。2025年1月1日以来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均可纳入补助范围。

  (五)项目实施流程

  1.项目实施申请。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必须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附件1),报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经管)审核,经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

  2.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前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价格由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3.服务情况验收。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面积确认等材料,及时提交给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申请验收。机耕、机插、机收以北斗终端确认服务面积;开展机防的,以无人机作业轨迹图确认服务面积。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公开公示上报。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经管)及时组织村级公示(附件5)。服务情况表在服务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5.县级复核抽查。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上报材料的复核,统计汇总当季服务面积、数量,并分类进行抽查、填制抽查结果情况表,复核抽查人员在农业农村局项目验收专家库内抽取。抽查比例控制在3%-5%,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

  6.补助资金结算。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县级农业信息网或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6)报送县财政局。

  7.补助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指标授权下达给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再将补助资金转入服务主体基本账户,服务主体应及时将补助资金转入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二)强化服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财政局沟通协调,统筹做好业务对接协作,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模式;要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抓好项目任务实施。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对存在虚假申报、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农户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并纳入“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附件:1.大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大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示范文本

  3.大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4.大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大田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公示

  6.大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结算表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大田县财政局

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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